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应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证券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统一监管技术系统的建设报告;(三)证券营业部业务管理制度;(四)证券营业部拟任正、副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五)证券营业部业务人员、电脑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的证明文件;(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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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事实和理由;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以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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