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在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会见。侦查期结束后,家属才可以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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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开庭家属可以去。当该诈骗案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审理,家属是可以旁听该案件的审理的。旁听时必须遵守法庭规则,违反法庭规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看守所家属可以见到被收押的人犯,但要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家属也可以委托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其他辩护人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当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以外的,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的监护条件下,可以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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