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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对对方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但是,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在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时,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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