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过户步骤一、办理程序: 1、由经纪公司中介成交的应当在经纪公司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要件到政务大厅总咨询台录入买卖合同。 2、持买卖合同及其他要件到税务窗口申报缴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3、专项维修资金窗口(48号—52号窗口)领取缴款通知单或缴存证明。 4、持必收要件在二手房买卖过户领号处领取号单,待叫号后到受理窗口(53号—68号窗口)交件申请办理,受理完毕后,领取信息告知单。 5、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缴费通知单领取窗口(57号—58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缴费窗口(85、88、91、92、95号窗口)缴费。 6、缴完费后,在二手房买卖过户领号处领取号单,待叫号后到生成登记簿窗口生成登记簿后,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27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7、交易手续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元,买卖双方各半;非住宅:按成交价或指导价的0.7%收取,买卖双方各半。 8、时间:7个工作日。二、需提供材料 1、买方: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需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2、卖方:相关权利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到场。例如:属夫妻共有的,夫妻二人到场,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或其它夫妻关系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共有人保持证。 4、已出租房屋需出售时,卖方除带上上述证件外,承租人不愿购买的,还需带上承租人放弃购买的书面文件。 5、买方本人或卖方夫妻二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办理。受托人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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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过户办理手续如下: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购销合同、房屋核档证明等材料到房管局提交申请;备案网签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填写申请书并领取受理通知单;到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确认信息,过户完毕。
房屋转让过户要审核:第一、房屋转让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第二、房屋转让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第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第四、房屋转让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第五、房屋转让过户中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第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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