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规格; 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作出说明,并规定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应当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公认、法定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型号、原产地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需要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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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无记名股票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股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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