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三)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检材或者样本虚假的;(五)鉴定意见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从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中,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资格同等以上的鉴定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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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的出具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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