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的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五证两书一表): 一、房地产的“五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称建设工程开工证)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简称。二、“两书”:1.《商品房质量保证书》。2.《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两书是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交给购房者的文件。购房者有权索要。 三、“一表”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开发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建设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其建设的楼盘质量终生负责,即使是十年二十年以后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查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一样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意: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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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应向买受人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2、《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房时,开发商应出具以下材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 5、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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