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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2、特点不同: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而定金只有遇到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 3、担保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与订金的作用和后果不同。1、作用不同,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订金的作用在于履行债务。2、违约后果不同,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要向另一方双倍赔偿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的性质,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需要退还订金即可,而无其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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