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用工超过一个月为非法用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三项)。并按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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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与有无缴纳工伤保险有关。企业如果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企业应承担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每月的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企业如果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工伤赔偿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来支付。此外工伤职工在休养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工伤企业承担哪些费用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一是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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