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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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除了应当归还的主债务部分外; 还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还债期限的利息等。当然,一般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保证人对债务保证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等,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其到期债务的,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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