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正常来讲,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出资时没有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而离婚时产权方对对方出资不予认可的,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除非未登记产权的一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或当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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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房屋离婚的认定标准: 1、婚前父母赠与房屋的,一般归一方所有,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父母赠与房屋的,一般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其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房屋或当事人另有预定的除外。
离婚协议房屋赠与合同会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在符合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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