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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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由机动车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如果肇事者就是车主,那么就让肇事者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然后剩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如果肇事者不是车主,那么还要把车主列为被告,让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然后剩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与肇事者分担。
车辆违停发生交通事故的,因违停车辆方一方导致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过错,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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