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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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借款并非公司自有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企业间借贷无效;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该借贷合同无效;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果公司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并且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其借贷合同是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所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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