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决。只要员工愿意即可。(但要留有相关证明)三、企业编制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对员工调岗情况的描述。注意要给企业自身留出空间;要有相应的规定条款(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相应的制度约定)。四、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岗前培训”、“培训期”、“见习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单位如想延长试用期,职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期”。五、企业在编制劳动合同时,为防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延迟、延误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后加一条款:“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以免以后忘了,职工找麻烦。六、国家规定加班标准以一小时为起算,超过一小时即为加班;一小时以内,用人单位可自己规定是否为加班(需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体现出这方面的条款)。七、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可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定来鉴别是否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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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应尽量详细地约定双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最好约定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最好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或者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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