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人事经理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悉《劳动合同法》对于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苛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而且这类人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按照这样的逻辑,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其双倍工资。 2、如果人事经理要求过有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负责人拒绝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人事经理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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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主体风险。 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 二、入职时间风险。 三、劳动合同期限风险。 四、试用期约定风险。 五、岗位约定风险。 六、劳动报酬约定风险。
签订合同有以下法律风险: 1、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违法等法定情形下,合同归于无效的结果; 2、合同可撤销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法定情形下,赋予撤销权人决定该合同是否撤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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