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贷款合同贷款人的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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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有:其一,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其二,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法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其三,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等。但此外,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进行监督,这是由于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监察贷款的使用情况;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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