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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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是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车辆要用于运输以及营运方面,是需要为车辆办理营运证件的,在办理营运证件时也是需要提供公司的相关证件以及车辆的检查报告等材料,如果车辆没有办理办理营运证件而进行营运用途时,也是属于非法经营,那么运管所也是可以依法将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扣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30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也就是说交管部门扣留车辆一般为35天,经批准可延长至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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