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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顶替他人上班而受伤,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不知情的,一般不得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表示拒绝,而顶替上班的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不一定认定为工伤。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班路线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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