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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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封存病历资料,及时封存病历资料,便于保存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检查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及启封。其次,医疗事件发生后,由医疗单位和患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应规定,协商处理,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协商结案。再次,医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间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最后,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或者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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