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 2、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保物权享有人可以在破产分配中直接就该担保物权获得优先清偿,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就担保物的价值清偿后仍不能全额偿还的,剩余债权可以普通债权的形式申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工资债权优先于税款、罚款及普通债权,但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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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确定情况如下: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3、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为: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首先是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伤残、医疗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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