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通过福利分房得到的房屋不是产权房,职工对于福利分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职工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福利分房的所有权,只有这样的“公房”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公房也就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的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那么遗嘱的继承人是否对这套住房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配偶享有在职工去世后仍然在这套房屋居住的权利。配偶和子女都可能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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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了单位福利房继承方式为:一般职工对福利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福利房的房产过户到个人名下,属于遗产的范围,那么按照继承的规定继承;如果职工没有买下福利房的产权,所以单位的福利房不属于遗产,即房子无法被继承。
父亲去世单位福利房能否继承具体如下:如果福利房的房产过户到个人名下,属于遗产的范围,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有遗嘱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继承顺序按法律规定;如果职工没有买下福利房的产权,那么房子的所有权不属于被继承人,则单位的福利房不属于遗产,即房子无法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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