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应当得到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违约金部分,要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因为借款人逾期还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仅为利息损失。就是说,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则该约定对损失重复计算,应予调整,具体的处理方案应该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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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般属于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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