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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对幼儿园有哪些侵权责任

2022-06-02 09: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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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02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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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找当地教育部门反映。幼儿园应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单位按照正常的归属管理,应属于当地教育部门。因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的教师负有看护、教育的义务,如受到不正当的伤害,家长可以按正常途径向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教师履行其讲应尽的义务。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以跟教育行政部门投诉。非法办园的;开设幼儿园需要经过属地教委的审批,建议以无照经营的名义联系属地工商局和教委进行举报。工商局电话 12315,教委电话建议通过11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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