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车位占用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地属于业主共有,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的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没有法律保障,对买方来说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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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公共停车位的归属是: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停车位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应归国家所有。
位于业主共有道路两侧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加装地锁或收取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利用共有车位进行收取停车费等经营活动的,需要征得相关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同时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维护车位等相关设施,且物业应当对该费用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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