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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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应该注意明确以下几点: 1、公共维修基金过户; 2、一房二卖的特别处理; 3、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各种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解决办法。补充协议是建立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对合同上未尽的事宜或合同上仍存在争议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房屋质量的约定。2.商品房交付的约定。3.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4.取得产权证时间的约定。5.不能取得贷款如何处理的约定。6.关于物业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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