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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应当依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费;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为: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首先是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伤残、医疗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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