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针对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护人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下,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人身健康的行为。本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当行为人的行为触及该罪时,主要是根据“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来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最高检关于该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有擅离职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等情况。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包括: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