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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 (1)申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权属调查。当填写了申报表后,就有相应的国土部门,对宅基地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比如实地审查宅基地的权属性质、范围、界限、、界址、用途。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与注册。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以(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5)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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