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的区分。虽然都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向被害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但两者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之处。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尽管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的目的却不相同。抢劫罪是以强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不再欠钱的情况下,以索要债务为借口,实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仍构成抢劫罪。其次,犯罪的起因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为实现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往往选择不特定的犯罪对象,被害人无任何过错;“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事出有因”,而被害人大多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或有客观存在的债务纠纷。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关键特征。但如果索取金额与债务金额相差悬殊,采用暴力当场取走财物,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再次,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为必备条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虽然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也可能会有捆绑、殴打等行为,但对他人的健康损害一般比抢劫罪小得多。其殴打暴力手段是非法拘禁的从重情节(包括轻伤),如造成重伤、死亡,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暴力索债的数额很小,非法拘禁的时间很短,无轻微伤以上伤害,且为合法债务,不宜按犯罪处理。最后,社会危害不同。抢劫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安全感和危害有很大不同,前者不利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比后者更为严重。综上,抢劫罪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起因、客观表现、社会危害等四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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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具体如下: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不需要债务,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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