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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不一定要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必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如果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所有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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