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不是必须要
设立董事会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108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