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增强了传染病的透明度,尊重公众知情权。要求任何按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新法还更加尊重个人隐私,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故意泄露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法律还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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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生某些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期间关于疫情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都对疫情防疫、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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