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曾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若干规定: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目前上航、海航、川航、南航、东航和国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已经公布《旅客服务承诺》,但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航空公司也是各有各的招,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但根据目前航空公司运作的惯例,延误十二个小时的话,估计会赔200~400元。不过要看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如天气、对方机场下雪关闭等),航空公司是按规定是不赔的。就此看来,目前我国法律上、惯例上,对于飞机晚点对乘客的损失赔偿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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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险天气原因延误没有赔偿。天气原因并不属于航空公司原因,航空公司仅会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班延误向航空公司索赔的内容,一般如下:1、航班延误索赔内容为及时要求改签其他航班;2、提供餐食与住宿;向承运的航空公司要求赔偿;3、向航班延误保险的承保人要求赔偿;4、飞机延误4到8小时的,航空公司还需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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