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解决:1、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打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在人民法院处理。2、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3、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a、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b、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上也显得,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4、对保险公司理赔有异议的,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5、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现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参照下列比列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a、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b、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责任;c、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责任;d、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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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按照交强险的额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是11万、医疗费是1万、财产为2000元。不足部分,此时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 依据相关条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人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1、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若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责任各占百分之五十的,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理赔: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由对方承担50%,自己承担50%,这部分可以由商业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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