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①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②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③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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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按照交强险的额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是11万、医疗费是1万、财产为2000元。不足部分,此时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 依据相关条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人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1、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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