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以必须为限。“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2)邻地通行权与临时使用邻地权利不同。(3)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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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利人在行使相邻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行使相邻权利的前提是相邻权利人必须使用相邻其他方的房地产;使用对方不动产时,如果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必须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案;造成相邻他方损失的,必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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