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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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政策。招收的劳动力在兵团辖区落户(城镇户口),以每户或每人一张迁移证为依据办理落户手续。 2、住房政策。招收的劳动力在“十二五”期间除享受兵团现行保障性住房政策外,还可叠加享受国家计划安置政策。已婚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一套不小于50平方米住房作为基本保障,未婚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宿舍或周转房。根据劳动力本人意愿可购房或租房,若选择购房则享受兵团2.4万元一次性购房优惠;若选择租赁,在一定时期内租赁费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减半收取。用人单位为劳动力配备基本的生活用品。 3、社会保障政策。招收的劳动力按职工身份同等享受兵团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配偶及子女按居民身份同等享受兵团现行社会保险政策。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新政策三胎政策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知,“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这是针对黑龙江省的三胎政策。新疆还没有具体的要求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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