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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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抢夺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要求,当抢夺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夺数额在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则为数额巨大,而要是抢夺数额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话,则就是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罪数额认定的标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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