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残疾人;(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八)抢夺救灾、抢险、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救济款物的、扶贫、移民、防汛、优抚;(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成立犯罪、携带婴幼儿的人。但抢夺公私财物;(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未成年人、孕妇:(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六)抢夺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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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抢夺罪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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