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一是主体的单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受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二是其法律责任的单向性,其后果也是单方面承受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了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任何惩罚性。 (4)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将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地去履行其债务,以避免风险,这将大大地提高债务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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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要物性、单向性、补偿性、预防性。
押金的法律性质为具有担保的性质,押金是指当事人为取得土地、房屋或其他财物的使用权所交的保证金,如果当事人对财物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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