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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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对紧急救助做出了规定,规定了善意救助者责任的豁免规则,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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