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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一般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也有一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论上,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双方是否符合“从属性”等要件来作出判断。
不一定。 首先,目前,出租车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劳动关系。即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司机提供劳务并遵守出租车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出租车企业为司机发放劳动报酬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司机接受出租车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与一般企业中的员工权利义务相同。 第二种,挂靠关系。即由出租车司机自行购买车辆,挂靠在出租车企业名下,以出租车企业的名义对外营运,经营所得归自己所有,并向出租车企业缴纳管理费的模式。 第三种,承租关系。即由出租车企业与承租人签订车辆承租合同或承包协议,由出租车企业提供车辆给承租人营运,承租人只享有合同期限内的车辆经营使用权,并以出租车企业的名义对外营运,每月或每年定期向出租车企业缴纳承租金,承租人运营所得扣除承租金后的收入归自己所有。 其次,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双方签订承租协议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核心要素是判断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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