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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资金断流,员工不能胜任某项工作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员工的工龄进行补偿:6个月以下的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试用期被辞退没有补偿。试用期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适应的过程,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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