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3、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4、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5、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6、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7、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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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不要人情担保;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 3、不要贿赂担保; 4、不要无知担保; 5、不要无效担保。 适用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等等。
1、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 2、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 3、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4、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5、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 6、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 7、其他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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