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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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是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不能够认定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不一定完全认定职工有罪,只有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并且判决生效后,才可以认定职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才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关员工已被生效判决书确定构成犯罪,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可解除与涉案的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但应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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