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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按照合法的夫妻关系继承死者的遗产。除此之外的同居关系补鞥呢相互继承遗产,因为他们不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
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不享有继承权。但继承人能够协商一致的,或者当事人对死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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