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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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情况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自愿,和解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和义务,和解之后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无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需要注意和解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和义务,且协商和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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