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给孩子改姓?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就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而言,自然人出生时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取名。未成年人姓父姓还是母姓,由其父母协商。离婚后,一方再婚的,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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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变更孩子姓名。但是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如果擅自更改,另一方也有权利向法院起诉。未成年人需要改名字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再婚并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法院会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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