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给孩子改姓?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就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而言,自然人出生时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取名。未成年人姓父姓还是母姓,由其父母协商。离婚后,一方再婚的,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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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但是再婚不是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抚养权的归属更多考虑的是抚养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以及其身心健康情况等。 只要抚养子女一方身心健康,且能一如既往的尽心尽力抚养孩子、亲子关系温馨如常、满八周岁的孩子也愿意选择该方继续一起生活,那么抚养方是否再婚并不会改变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当然,如果一方再婚后的确发生了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那么另一方理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变更抚养权能变更姓,由其父母带齐书面更改姓名申请书、户口本和相关证明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未成年人有身份证的,要带上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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