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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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法院会调解。经济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的,法院一般会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法院进行调解时,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的,法院不会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自愿平等。因为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始料不及的情况,甚至原来以为一致的点也会发现是误解。对合同的一般误解通过合同解释来解决,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发现有重大误解,则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虽然法律未规定此类合同可以变更,但理论上来讲,双方协商完善合同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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